在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释后,香港律政司根据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》第35条,就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。然而,法院傍晚驳回律政司申请。
此次黎智英的保释条件包括:须交出1000万港元保释金,3名人事担保各10万元,不得离港;除到警署及往法庭应讯外,他不得离开住所,并须交出全部旅游证件,每周到警署报到3次。
此外,黎智英还需承诺在保释期间,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外国政府官员会面;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访问,包括电视、网上社交媒体,以及不得发表文章,直接或间接要求外国制裁及参与敌对行动。
黎智英被控“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”以及一项欺诈罪,排期在明年4月16日再讯。
(2020-12-24)
发表回复